是的。
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所以出资是不能取出的,但公司的经营收益可以依法取出,进行分红的由股东会议决定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二)解散
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
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3)资本的充实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6、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7、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9、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推荐董事主持;
4、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5、执行董事不能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
6、监事会不能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