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权如何行使
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正当权利,主要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这其中最受关注,也最容易引起争议并上升到诉讼层面的是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从一般的理论而言,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并非不利于公司的运作和发展,其实是股东追求自我保护的同时也是对公司负责的表现。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如果上升到诉讼层面,这时的股东和公司方无疑是矛与盾的关系。但这种矛盾关系在法律正义之下,作为矛方的股东和作为盾方的公司,哪一方可以从容出手并赢得法律女神的垂青呢决定的因素有三:即实体的正义(正义的出发点)、程序的正义(正义的过程)以及同样符合正义的法律和实践技巧。
一、实体的正义。
这对股东而言就是其要求查账的目的是否是正义的。这一正义性并不因其是出于保护公司的利益还是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有所变化,只要其目的是正当合理的,就是符合正义。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东的正义性,有比较明显的倾斜。因为对于股东的请求正义性的审查只是要求股东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这一法律上的倾斜主要是基于股东与公司比较上的弱势地位。公司制奉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部分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往往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
正义的出发点对于公司而言,就是拒绝查账的理由是否正义。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可见,公司的正义性在于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可见,公司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正义性是需要付出更多义务的,即举证义务。
二、程序正义。
股东行使查账权最基本的程序,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要求查账的理由。公司法作出如此规定,目的很明显。就是在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股东的同时也要保护公司的利益,尽量防止股东滥用查账权。如果股东不需要什么相对硬性的前置程序就可以随意查阅公司帐簿,不仅会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会因股东的恶意查账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三、应用法律技巧的实践正义。
实体与程序的正义,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双方的出手与接招却大有技巧,只不过所谓的技巧是否有效果,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要求所运用的技巧要基于基本的正义。作为股东,所谓的技巧主要体现在查账权的灵活运用和查账目的的表述。鉴于公司法对于股东查账权的强化保护,股东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可以直接出于知情权的目的,甚至可以出于间接的目的行使该权利。
对于公司来说,在股东查账权问题上由于法律保护上的相对弱势,技巧就更为重要。因为,只要股东在程序上没有漏洞,公司只能在股东查账的目的上找对策了。而没有任何股东会显化自己的恶意,即使其本意是恶的,他也当然会用显形的善意予以掩盖。所以作为公司必须慎重。首先是在程序上不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