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行使的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确权之诉案件收费。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方式目前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不与标的价值挂钩。因此,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一般的标准是每件300元。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它的意思是说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中也对这个事情做出了规定:当一家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需要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时候,其他的股东们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一个优待。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法律上的区别: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2、定义上的区别: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方法一: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交割即可,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当然,作为同为公司股东的转让双方,应当尽可能先就转让意向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以免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使得公司原有的平衡打破,引发新的股东矛盾。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公司法的下列规定: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方法二: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不能随意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该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提出回购要求后,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也可以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推动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公司回购其股权。
方法三:解散公司退出创业团队的最后保障方式就是请求解散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若想转让股权可能难以做到,因为没有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如果股东也无法促使其他股东同意减资,此时,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即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也是审判务实中常见的一种公司诉讼类型。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