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投资账户不同:一般投连险以及分红险会设立多个账户,对应不同的风险等级,投资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账户,万能险只有一个独立账户,...
缴费方式不同:万能险与投连险具有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的特点,而分红险一旦承保必须按照约定金额以及费用进行缴纳保费。
1、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4、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5、公司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6、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退伙结算时,对已确定金额但还未到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这种合伙债务,在结算时应扣出相应份额,即扣出退伙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待债务到期后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协议约定偿还方式。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退伙人已被扣出相应的还款份额,其还款责任已尽。但如果因为合伙企业后来经营不善,导致合伙企业资不低债,该债务应如何承担?虽然退伙人“对内”已尽还款义务,但“对外”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偿还的所有金额而非其承担份额之外的金额,因为合伙人在退伙时对其应承担的金额已经扣出。
股东分红的基本条件:只要企业的收益大于支出,也就是盈利,股东便可以分红,这是基本条件。
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先约定,有的企业为了发展需要或者对于股东回本诉求,也有约定了3年没有现金分红的情况。
还有的企业,以股票增发的形式分红来替代现金分红。
股东退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3.《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