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继受取得股东是指通过在股份转让中受让股份,接受馈赠、继承股份,在公司合并时调换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是自然人或法人成为股东的途径之一。
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所取得的股份占继受取得股份的大多数,而继承取得、接受馈赠则占少数。因为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或其他方式限制转让,因此,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取得股份的机会就比较多。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以,但是相关情形除外。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