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行使权利;
(2)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就一些不清楚的问题向管理层提问;
(3)可以根据公司章程重新选举董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是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若并没有达到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的程度,就不能以公司亏损为由提起解散之诉。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是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若并没有达到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的程度,就不能以公司亏损为由提起解散之诉。
实践中,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职约定为股份回购条件比较常见,这一规定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实践中的约定方式有三种:
第一,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持股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这种约定将主动权赋予员工,若员工不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不可以强制收购;
第二,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离职时,其股份则被估价回购,这种约定没有给予股东选择的空间,股东一经离职,公司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收购其股份,本文的主导案例正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是否收购,这种情况下,若股东与公司协商失败,公司不负有收购股份的义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得不到支持的。
3、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股份收购约定条件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则更加严格,除法定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公司为其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认定该行为无效。
2.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至于该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需要依据该合同订立时债权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予以相应区分:若债权人主观善意,即债权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不知情,则合同有效;若债权人主观恶意,即债权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不知情,则合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如下决定:
(l)成立_________公司,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股东为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
(2)签署公司章程;
(3)任命(或:委派)________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____年;聘任____为公司经理(或:成立公司董事会,任命[或:委派]____、____、___等人为董事,任期____年;)
(4)任命(或:委派)________担任公司的监事,任期____年;(或:成立公司监事会,任命[或:委派]____、____、____等人为监事,任期____年;)
(5)指定公司拟任员工________(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机构________)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年月日
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原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算,尤其不能遗漏公司的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益。否则,将来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时,公司已经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若原公司的股东站出来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则存在以下风险:
一.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抗辩;
二.部分法院以该股东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直接驳回股东的起诉。
公司注销后发现有遗漏的债权未获清偿时,虽然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诉讼资格已经消灭,但是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公司的债务人,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因在于,公司的资产系由股东投入的财产转化而来,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该权利是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内容和表现之一。根据我们的检索和研究,原公司的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性、原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诉讼资格等理由进行抗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多数法院以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为依据,支持原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起诉方式向原公司的债务人追索。
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劣后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收债权以及公司其他债权,即剩余财产分配权必须在公司一切对外债务得以了结后才能行使,不能超越前面各项债务而提前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