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或是发生亏损,直接反映为其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者减少,此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或做相反分录(亏损时)
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股东不进行出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
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
3、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向法院起诉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