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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07

    1、股东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2、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企业先后进行了改组改制,各种类型的公司随之相继涌现。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利的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

  • 112人看过2024-01-07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如何灵活运用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并不是对立的,有时在一个并购案中可以结合采用,灵活运用。通过二者的结合以取得优质资产、排除潜在债务、避免重大纠纷,最终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公司并购实践中,大型公司为确保收购的成功,对收购方式的选择往往慎之又慎,有时不惜化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也有些涉足并购不深的投资者,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感觉,有时甚至仅仅考虑到股权收购在当下可以交缴税,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最好是委托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环境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的程度就会比较清楚,也就可以采取排除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措施,从收购成本、法律风险、后续经营等各方面综合衡量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利弊,从而选择更有利的收购方式。

  • 532人看过2024-01-07

    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有何益处?

    股份回购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双赢"格局

    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1)通过股份回购,可以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更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本结构的优化。而股份回购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国外的实践表明,股份回购对股价的提升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在10-20%之间。

    (3)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会引起市场对公司产生不利的猜测,一旦派发了现金股利就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而股份回购是一种非常股利政策,因此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

    (4)当股票价值被市场特别是分割的市场严重低估时,实施股份回购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公司宣布回购股票,常常会被理解为公司在向市场传递其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会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

    2、对于股东而言:

    (1)若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对于股东来说是没有选择权的,而有的股东并不希望公司派现,这时采用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使需要公司派现的股东获得现金股利,而不需要现金股利的股东则可继续持有股票,并且通过股份回购派发股利可能得以合法避税。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以派现的名义进行股份回购的。

    (2)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形成了特有的股权分置问题。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通常持股比例过高,约为三分之二,且难以流通,缺乏流动性。而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使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收回一部分投资,以增加这些股份的流动性,提高其变现能力。

    (3)若公司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现金流比较充裕,不仅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而且不至于在回购股份后出现现金流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营运资产明显减少等对公司业绩有直接影响的不利因素,相反将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 134人看过2024-01-07
    一、股权的含义及范围

    股权,即股东权,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股权是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总称。狭义的股权仅指股东根据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二、股权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很难列举穷尽,主要包括:

    1、资本收益权: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非配全、股份转让权。

    2、参与管理权:出席古松大会会议全、投票表决权、提议权、提案权、召集主持权、建议质询权。

    3、知情权。

    4、股东诉权:派生诉权、直接诉权。

    5、其他权利:如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等。

  • 125人看过2024-01-07
    可以。不进行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可以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22人看过2024-01-07

    股东出资不实怎么维权

    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较强的企业形态,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信任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彼此牵连在一起。当一个股东不按承诺缴纳出资时,信任关系被破坏的同时也给其他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带来风险。

    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让公司的股东为其债权买单,而且公司法也明确给于了债权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有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出资不实股东更低的利益而承担较高的风险。

    2、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关于出资等相关事项的公司发起设立的协议,以此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就是对于股东之间义务的违反,当然应当对已经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71人看过2024-01-07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

    1、最佳方式:首次公开上市(IPO)退出

    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首次公开上市(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IPO包括境内IPO和境外IPO.

    2、中等方式:并购退出

    兼并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相对于受让方来说叫兼并收购,而相对于出让方来说叫股权出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通过出让所持股份给收购方以谋求资本增值以退出企业。

    3、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

    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就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4、最差方式:清算退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分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 133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的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分离的,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没有关系,不能够自信股东个人财产,如果你能够举证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有交叉就可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文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债权债务进行了区分。

    公司的财产虽然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是股东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财产相分离,这些财产就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支配。公司担负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偿还,而股东由于已缴纳出资,相应财产已转变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责任。同样的,当股东担负债务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当然,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并非绝对。《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一定要承担责任”,导致纠纷发生时未能合理主张权利。

  • 119人看过2024-01-07
    《公司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处罚。
    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更登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转移权利应进行登记,这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宣示性登记,其仅仅在于公示权利,而不在于决定合同的效力。
  • 144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首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4、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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