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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人看过2024-01-10

    公司股东出现不如实出资、出资后抽逃出资、股东全部转让股权等情形时,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股东的身份,从公司股东名册中删除股东名字,并且进行登记。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有: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10

    如实将已退出的股东从股东名册除名,增加新进的股东信息即可。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出资额等会发生变化,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要确立这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将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股东名册内容,由公司将转让出资的情况和内容在股东名册上反映出来。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

    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


  • 115人看过2024-01-10

    不需要。

    许可证的信息跟股东信息没有直接关联,变更许可证上所载明信息的,如果是变更单位名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143人看过2024-01-10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东死后股东资格的处理有特殊规定,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2人看过2024-01-10

    依据我国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才能办理质押,所以不能转让的股权是不可以进行质押的。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06人看过2024-01-10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挪用公款的怎样处理,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报警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15人看过2024-01-10
    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申请破产的,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申请破产,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公司)申请破产须经公司股东同意。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 180人看过2024-01-10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还是新股东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二)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

    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1、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2人看过2024-01-10

    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涉及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性问题。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 114人看过2024-01-10

    要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的职权依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不可以不设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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