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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回购股权有什么方式

    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包括两种,即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一)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议事项,对该事项持否定意见的股东,有权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让公司按适当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异议股东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拥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没有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二)诉讼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和公司意见不一致的,那么可以起诉公司,让公司买回股权,股东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当天开始,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144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 147人看过2024-01-07

    出资证明书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16人看过2024-01-07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可以申请赔偿吗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时,受让方尚未支付转让款,出让方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则此时合同尚未履行,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即可。由于出让方是收取股权转让款的一方,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时,受让方已经支付了转让款,则出让方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款项。若出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还可能须承担受让方遭受的利息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在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还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保障最大程度挽回自己的损失。

  • 190人看过2024-01-07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1、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3、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4、借壳上市:另类的IPO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5、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2024年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6、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7、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 128人看过2024-01-0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56人看过2024-01-07

    认股权证的筹资特点是什么

    1、是一种融资促进工具:能保证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股票发行计划,顺利实现融资。

    2、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认股权证能够约束上市公司的败德行为,并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

    3、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认股权证是常用的员工激励工具,通过给予管理者和重要员工一定的认股权证,可以把管理者和员工的利益与企业价值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

  • 133人看过2024-01-0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以其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股东以期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0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如果受让股东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受让股东有责任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 124人看过2024-01-0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有必要请求法院撤销,有的决议如果经过衡量后认为对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损害的,就没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东之间关系闹僵。无人起诉的情况下,60天之后,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就不会再受影响。而对于内容违法的决议,则属于自始无效,即使无人起诉,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如对内容是否违法等有争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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