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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人看过2024-01-08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有下列规定: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257人看过2024-01-08
    换股吸收合并具备特定的法律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必须通过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出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换股吸收合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公司合并的重要方式,受到上市公司的极大关注和青睐,并且已有迹象显示,换股吸收合并很可能成为将来上市公司拓展产业领域和扩张业务的重要方式。
  • 127人看过2024-01-08
    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兼并,吸收合并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139人看过2024-01-08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若要确认其股东资格,需要证明如下要件事实:
    1、隐名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实际出资;
    2、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其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3、隐名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比如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实。
  • 146人看过2024-01-08
    1、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
    2、如果当事人无法和解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调解;
    3、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4、如果仲裁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因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主张违约责任,因侵权产生纠纷的,应当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 113人看过2024-01-08

    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11人看过2024-01-08

    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

    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

    股权变更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

    若股权变更,股东不一定变更;

    而股东变更,股权一定变更。

  • 100人看过2024-01-08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8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114人看过2024-01-08

    享有

    没有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如果股东有出资义务而未按规定出资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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