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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07
    1、要看公司的性质;
    2、一般以公司资产偿还,新股东和原股东不用承担责任,有过错除外。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 130人看过2024-01-07
    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
    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变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 143人看过2024-01-07
    规避风险的关键在于要凭借经验识别各类法律陷阱,切不可自以为是;在面对复杂的股权转让程序时,一定要反复推演,寻找“万一”。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多数股东往往关注的是对价方式与数额,而忽视了对价交割方式与担保。此外,另一类多发的纠纷是在未完成股权转让对价交割的情况下,受让人行使了股东权利,而出让人丧失了股东权利;在此情形下,股权是否发生了转让,股东资格如何确认,成为问题。由此可见,规避股权转让纠纷,关键是要在制作股权转让协议时下功夫。只要受让人或是出让人任何一方不按照法律规则出牌,都可以找到逃避承担义务的方法。这也是看似简单的股权转让行为,为什么常常多发纠纷的原因。
  • 139人看过2024-01-07
    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 133人看过2024-01-07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132人看过2024-01-07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
    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法律效力。
  • 117人看过2024-01-07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28人看过2024-01-07
    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涉及到股东表决权问题,对“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海出资一份,不论出资多寡,就有一表决权;另一种理解认为,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制。
    3.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 136人看过2024-01-07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的登记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一是公司的跨区迁移;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权的调整;三是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撤并等。
    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后,公司的登记档案应当移转至有权登记机关存管,由该登记机关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登记管理。
    相应地,以该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档案要移转至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当由公司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出质当事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出现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司及出质当事人。
  • 133人看过2024-01-07
    出质登记簿是质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上载明的质权人即是登记质权的归属者,载明的出质人、出质股权及其数额、出质登记日期即为其内容。
    出质登记必须公开。只有公开,才能与质权作为物权的性质相一致,才能与其对世的效力相一致。出质登记簿可以作为出质登记对外公开的基本载体,一方面可以保证将出质登记事项等基本信息向所有社会主体公开,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将质权合同等可能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向所有社会主体公开,侵害出质当事人的权益。
    出质登记簿的编排顺序以质权登记编号为索引,内容涵盖质权从设立到消灭全过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质权设立情况、变更情况、注销情况和撤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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