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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09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下:

    1、在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章程中可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2、针对公司法中章程规定的诸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得较为简单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公司财务、政务公开制度。

    4、赋予普通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调查权。

    5、对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时,可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 129人看过2024-01-09
    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的诉讼主体:

    (一)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二)公司的发起人。

    (三)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渎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60人看过2024-01-09

    股东资格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 168人看过2024-01-09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 200人看过2024-01-09

    不合法。

    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法人不合法。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 120人看过2024-01-09
    基于股东有限责任产生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于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184人看过2024-01-09

    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36人看过2024-01-09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 131人看过2024-01-09

    一、股权转让的自由及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出让人丧失一部分股权甚或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者成为新的股东。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项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为了维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因而,股权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股权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二、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

    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一个任意性的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及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公司股东当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出于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所控制、强化公司的人合性等考虑。

  • 145人看过2024-01-09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大多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与了解。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如果人数太多,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同时,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中小型的经济组织,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含)以下,更利于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的协调。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是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当人数超过50人时,也可以由多人设立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再由该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新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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