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68人看过2024-01-07
    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处理:
    1、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是解决纠纷、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要是能协商处理的最好协商处理。
    2、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
    3、到法院起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权继承纠纷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股东去世后,股东的继承人和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继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股权继承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股权继承作出判决。
  • 130人看过2024-01-07
    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2、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1人看过2024-01-07
    股权转让评估一般需要两周左右的时间。评估方法有:
    1、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2、市场法。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已有可比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价值的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3、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需要提交的资料有: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验资报告印件、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总帐、明细帐、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经全面清查盘点后填列的资产及负债委估清单、评估基准日银行存款对帐单及调节表、其他有关资料等。
  • 146人看过2024-01-07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情形的除外;
    2、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517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贷款后能转让。但可能有以下问题:
    1、目前多数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给公司发放贷款时会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财产为贷款担保,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原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并不因为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原股东仍然承担保证责任,而贷款方通常也不会同意公司变更担保人的请求。
    2、有的贷款合同中会约定禁止公司股东变更的条款,在此情况下,公司如果转让,可能导致该笔贷款被提前收回。
  • 169人看过2024-01-07
    1、公司转让,需要签署转让协议,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签署过程最好有律师见证。公司转让涉及股东的变更,应当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公司转让需要到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转让手续。
    3、应公告全公司。公司转让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公章、公司变更申请书、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股东身份证、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原始档案和其它法定资料。
  • 143人看过2024-01-07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 161人看过2024-01-07
    继承股权后可以成为股东,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已经死亡的股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股东所有的公司股权享有继承权成为公司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成为股东要经过法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排除了股东资格不能因继承股权而取得,那么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股权后并非一定可以成为股东。即便公司章程中无此限制性规定,继承股权后也并非当然地成为股东,而是要经过法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公司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后方能成为股东
  • 254人看过2024-01-07
    小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行使职权召集,主诗股东大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2、临时提案权。十日前,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计投票权。通过累积投票制度,集中选举自己认可的董事或监事
    4、知情权。可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5、回购请求权。反对股东大会的部分决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7、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股东利益继续存在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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