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理解被质押的股票解除质押是好事。对持股者来说是利好,说明还清了券商的欠债,股票被返回了。
股权解除质押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辩证看待此问题:
1、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容易导致平仓风险,对股价存在利空的可能。
一般财务状况健康的控股股东大概率不会选用激进的质押比例,退一步来讲,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很有可能是因为用尽了其他的融资方式,可选用的融资手段已不多。如股票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控股股东需及时追加担保品,过高的质押比例容易出现“无票可补”的情形,假使又碰上控股股东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此时出资方将进入平仓处置程序,平仓中的巨量卖单将逼迫股价进一步下跌,股价下跌又将引起另一个出资方的股票也触及平仓线进入违约处置程序,又一轮的巨量卖单使得股价加速下跌,进而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股价将应声下跌,将造成“跌跌不休”的负面影响。
2、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低或其他非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形,不应过度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是当前资本市场常见的做法,股权质押由来已久,2024年6月沪深交易所推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以来,股权质押变得愈发普遍。根据沪深交易所数据,截至2024年11月,场内股权质押待购回融资金额已达到1.58万亿元,股权质押占比超过10%(已质押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公司已达到1733家,占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的50%。
对于处于正常范围内的质押情形,股权一旦被质押,则不能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行为,股东在还清债务之前,股票将会被质押冻结不能买卖,上市公司可供卖出的股份数量减少,根据供求关系,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股票的供给可以适当推高股票价格。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公司被吊销后对普通的股东没有影响。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被吊销之后仍然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法律上是没有退股的概念的,退股就是由享有股权变成不享有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比如对于合并、分立的决议投反对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
公司章程对隐名股东约束力是隐名股东必须要按照公司章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些营业活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公司章程对于这类型的股东也是同样具有效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不一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董事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公司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不得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至于什么是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公司法并没有定义。这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验。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达成协议;监事会也可以有也可以没有,相关规定与董事会有关。
2、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必须有;董事会必须有;监事会必须有。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不。因为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开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有可无,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股东人数少的要求,因此不能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它也不是。
1.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不需设立股东会。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之前,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根据其中相关规定综合分析,合资企业不需要设立股东会。除非有特别约定,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分别委派。
2.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可以增加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保持原状。
2024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根据其中相关规定综合分析,202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合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则给予了5年过渡期,此期间合资企业可以增加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不增加设立股东会,即仍然可以以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3.2025年1月1日前,202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完成股东会的增加设立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综合分析,对于设立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合资企业,应当在2025年1月1日5年过渡期结束之前增加设立股东会。否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增加设立股东会的合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