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违法行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无效的;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有效的。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签订的两份关于合同标的相同,但是内容有所差别的合同,一般是为了掩饰某种非法目的所签订。
原则上个人转让股权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转让方和受让方负有纳税申报的程序性义务。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同时,应当依税法规定扣收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并将扣收税款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其中,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六种:(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6)税务机关认定有其他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需要。
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