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是合法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1)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私自转让股权是不合法的,股权转让虽说是可以自由进行买卖的
但其实对于股权转让不同的企业还有着不同的规定,国家方面对于股权的转让也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所以,如果股东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有关内容,否则将影响真正的股东的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首先要分清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和利益分配给付请求权的区别。利益分配请求权系股东权的一种,当公司有盈余时可能获得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分离于股份而存在,当股份转让时,应一并转移于股份受让人。
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则由股利分配请求权分支而生,是对股东会承认的股利分配金额的具体请求权,属于单纯的独立于股东权的债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股份转移。
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是否已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均无权请求分配利润。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除非在合同中约定工商登记为转让生效的要件外,一般只要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即生效。
当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履行审批程序还是必要的。
当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履行审批程序还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