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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15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 168人看过2024-01-15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是合法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1)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

  • 174人看过2024-01-15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私自转让股权是不合法的,股权转让虽说是可以自由进行买卖的
    但其实对于股权转让不同的企业还有着不同的规定,国家方面对于股权的转让也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 146人看过2024-01-15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所以,如果股东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有关内容,否则将影响真正的股东的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 163人看过2024-01-15

    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33人看过2024-01-15

    首先要分清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和利益分配给付请求权的区别。利益分配请求权系股东权的一种,当公司有盈余时可能获得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分离于股份而存在,当股份转让时,应一并转移于股份受让人。
    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则由股利分配请求权分支而生,是对股东会承认的股利分配金额的具体请求权,属于单纯的独立于股东权的债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股份转移。
    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公司是否已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均无权请求分配利润。

  • 136人看过2024-01-15
    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
    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 153人看过2024-01-15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除非在合同中约定工商登记为转让生效的要件外,一般只要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即生效。
    当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履行审批程序还是必要的。
    当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履行审批程序还是必要的。

  • 131人看过2024-01-15
    对于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然而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也与公司能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股东尚未出资或尚未完全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即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同时,从未出资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来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享有与其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在公司设立以后,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是资产受益权,未出资的股东不享有资产受益权,这一点是很明确的。
    而与股东知情权相对应的义务是股东就其注册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出资的股东在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享有知情权。
  • 145人看过2024-01-15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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