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1、股权转让中委托人法律责任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的,一般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代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情况根据内容造成的损失及关联性,承担相应责任。
2、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一、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非依法定依据不得剥夺,虽然继承将发生股东权部分权利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并且,这种权利的变更与公司法中协议转让股权并不一致。因此,基于这种权利的法定性,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不发生其他股东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二、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的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款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但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析产,将其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因此,不发生原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其他共有人析得财产后,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自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1、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
财产权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权利,对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是股东个人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滥用财产权,法律就不应当进行干预,这也是民法?私权神圣'原则的要求和必要体现。
2、对投票权的分割托管
纵观国外立法,对于投票权的分割托管多采禁止的态度,对受托人人数进行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表决权计算时产生麻烦,日本等国家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1人,也就是说一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应统一行使。虽然从民法的精神来看,一人所享有的表决权是多个表决权的集合,可以分开使用,但为确保股东大会正常运转,防止因股东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而使大会不能正常运行,我国立法上应明确,一个股东只能统一行使其表决权,即委托一人出席股东大会。
一、常见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最常见的四个方式:
(1)股票期权;
(2)限制性股票;
(3)股票增值权;
(4)虚拟股权。
二、激励对象
确认激励资格,应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予以考察。
从人力资本附加值来看,激励对象应该能够对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从历史贡献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增长或管理能力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从难以取代程度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包括那些掌握核心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的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将公司的激励对象分成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核心层,为公司的战略决策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3%;第二层面是经营层,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0%;第三层面是骨干层,为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5%。
三、行权期限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之后可以重新订立激励计划。到期的激励计划,期权拥有者没有行权视为放弃。
四、行权价格
非上市公司的行权价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的多。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每份股权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行权价与出售价格的基础。一般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每股(每份出资)净资产原则;二是每股(每份出资)内在价值原则;三是每股(每份出资)面值即原始价原则。
1、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
财产权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权利,对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是股东个人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滥用财产权,法律就不应当进行干预,这也是民法?私权神圣'原则的要求和必要体现。
2、对投票权的分割托管
纵观国外立法,对于投票权的分割托管多采禁止的态度,对受托人人数进行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表决权计算时产生麻烦,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1人,也就是说一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应统一行使。虽然从民法的精神来看,一人所享有的表决权是多个表决权的集合,可以分开使用,但为确保股东大会正常运转,防止因股东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而使大会不能正常运行,我国立法上应明确,一个股东只能统一行使其表决权,即委托一人出席股东大会。
1、申请挂牌需先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形成相关决议;
2、挂牌公司在推荐人的辅导下准备相关基础材料;
3、通过以下渠道向交易所提出初始申请:
(1)交易所市场部或企业部介绍;
(2)省、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
(3)省、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二)交易所受理初审
1、挂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挂牌审核部报送相关材料;
2、挂牌审核部受理挂牌公司申请;
3、挂牌审核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将结果通知挂牌公司;
4、如申请被交易所接受,挂牌公司应抓紧时间完善各项基础工作,随时等候交易所挂牌审核部对企业的初步考察。
(三)挂牌审核部对挂牌公司进行初步考察(四)进入辅导程序
1、由交易所挂牌审核部商会员管理部指定推荐机构承担对挂牌公司的辅导和推荐任务;
2、由交易所指定挂牌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辅导进度需要分别对企业进行规范服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若需要)、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五)进入申报程序
1、推荐机构编制申报材料并报交易所挂牌审核部;
2、挂牌审核部对申请文件审核,确认后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上报试点指委会评审委员会。
(六)上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