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转让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签订股份协议,需要公司联合创业的合伙人协商之后,共同起草一份协议签名,在签订股份协议的时候,需要了解协议中几个要点,这个非常的关键,关乎着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一点,股东的出资的比例与股权的配,注册公司开始需要注册资金,而合伙需要有明确约定各自之间的出资比例,而股权分配对合伙人有着直接的收益,所以合理的股权分配机制也是有必要的。
第二点,一个分工明确以及盈亏承担,分工要明确,一个公司谁担任CEO,谁是CTO等不同的职位,主要是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盈亏承担就是需要讲清楚,亏了要如何承担,盈利了要如何分红。
第三点,关于股权转让以及加入的相关协议,可能在公司成立的早期,部分合伙人选择退出,这样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创业项目的发展,所以就必须对退出公司的合伙人的要求,流程,是否可以批准等进行一个具体详细的约定。
第四点,不同的创业公司,在创业失败之后,清算的条款也很区别,需要规定股东之间一个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创业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技术,所以事先就需要进行一个协议约定。
股份协议,主要的作用是约定各个合伙人之间,在创业之前,要明确各自需要做的事情,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的盈亏如何分配,亏损如何清算等可。以很好保护每个股东的权益与应该承担的责任。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1)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
(2)有限公司的性质决定。
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注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严格于公司法的规定,则更能强化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及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虽然《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即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规定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就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若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属有效。对此问题,我国《标准化法》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国外的相关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公司章程若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1/3(甚至更低比例)同意。应当是无效条款。因为《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强制性规范。“过半数同意”是最低要求,并非指导性标准。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低于公司法的最低要求,则此种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3、公司法未规定时,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关于公司内部的分红,一般是公司章程内规定或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决议。
如果公司规定不分红,则不存在有分红问题。
如果规定了分红,作为被代持人,无权要求直接分红,被代持人的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代持人行使。
被代持人只有依法变成显名股东才能直接要求公司分红否,否则只能通过代持人行使股东分红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股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1、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调解机构调解;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技术入股是目前社会上常用的投资形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律法规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实,我们也可以分情况来看:
1、是合伙企业的,你须承担25%的债务;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与股东无关;
3、建议看看公司营业执照上公司的性质、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有些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一)股权转让满足的条件
1、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出资并无购买意图;
3、公司股东会对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作出同意的决议。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实现股权的对外转让,不满足任何一条都不能实现转让股权。
(二)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三)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四)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