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质押股权增持所得的股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确认书B》
7、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出让方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4、5项材料。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二、新三板股权投资有什么优势
(一)、投资门槛降低,个人和机构都有机会参与股权一级市场的投资
中国的股民只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股权投资原本只是属于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的领域,因为股权投资至少是上千万资金才能投资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新三板市场、上海股转中心市场明显降低了投资者参与的门槛,投资者几十万就有机会参与了企业原始股权投资。
(二)、回报潜力大
在证监会把上市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在投资了原始股之后,有转板上市、兼并收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在2-3年的时间就有机会获取几倍的溢价收益,回报潜力非常大。
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说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救济权。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变更没登记执行是有效的。当事人依法转让股权后,应当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对未按要求出资部分的股权,不能进行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收益来源:股票,买卖差价;股权,企业分红。
2、介入时间:股票,企业成熟期;股权,企业发展初期。
3、介入地点:股票,证券交易所;股权,股权交易所。
4、介入成本:股票,股权价值风险溢价,成本较高;股权,近乎股权实际价值,成本较低。
5、价格波动:股票,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大;股权,受市场波动小。
6、持有时间:股票,短期投资;股权是中长期投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部股权转让是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股权转让可以先分红再转让,也可以不分红直接转让。
如果分红后转让,一般按资本价格(实收资本)。这样相对比较简单,不用换算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格。
如果不分红直接转让,要按净资产,将除了实收资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算股权价格,这样比较公平。但这样转让有些麻烦。净资产好办(可以评估),关键是多数情况下,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不是一个时间,交割日在后,评估基准日在前,这就涉及到受让方和出让方要按转让交割日重新计算股权价格。
总之,股权转让首先要各方达成一致,大家都合适才能交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