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8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确定股权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因为就公司内部而言,这种契约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

    因此,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股东股权的比例。

    2、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新公司法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比例的划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成立公司时有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或者有受让公司股权的明确意思。

    体现为公司章程、公司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2)有认缴、实缴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将出资的财产过户至公司名下。

    认缴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记载,明确了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期限。

    (3)进行了股东身份的记载、登记。

    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股东信息的工商登记。

    (4)有行使股东股权的行为。

    比如参与股东决议,行使表决权。

    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证权功能,公司登记本身没有确定股份比例的效力。

    而体现公司内部意识自制的公司章程是确立股权比例的基石。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它是一个公司运营的纲领。

    股东大会是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

    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内部对股权份额的划分及确定将更为自由。

    认缴制是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突破,虽然对促进交易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却十分不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是企业或者股东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体户股权转让也是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2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股权受让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

    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

    确定股权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

    因为就公司内部而言,这种契约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

    因此,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股东股权的比例。

    二、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新公司法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比例的划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成立公司时有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或者有受让公司股权的明确意思。

    体现为公司章程、公司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二)有认缴、实缴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将出资的财产过户至公司名下。

    认缴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记载,明确了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期限。

    (三)进行了股东身份的记载、登记。

    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股东信息的工商登记。

    (四)有行使股东股权的行为。

    比如参与股东决议,行使表决权。

    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证权功能,公司登记本身没有确定股份比例的效力。

    而体现公司内部意识自制的公司章程是确立股权比例的基石。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它是一个公司运营的纲领。

    股东大会是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机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公司章程关于股权份额的记载对于各股东有约束力,但事后全体股东可以以一致决定的方式(如签署确认书、签订协议等)对股权份额重新予以确定。

    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内部对股权份额的划分及确定将更为自由。

    认缴制是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突破,虽然对促进交易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却十分不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二、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三、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四、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六、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常都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就股权转让事宜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通知和确认,进而进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可能会存在双方自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当然,为了后续修改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各方还是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各种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七、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不能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公司法》中相关法律依据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能常有以下几种:

    一、将股东出资时所确认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二、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三、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四、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另外,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是指收购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现金方式并购是最简单迅速的一种支付方式。对目标企业而言,不必承担证券风险,交割简单明了。缺点是目标企业股东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而且也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对于收购方而言,现金支付是一项沉重的即时现金负担,要求其有足够的现金头寸和筹资能力,交易规模也常常受到筹资能力的制约。

    二、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也称换股并购,指收购方按一定比例将目标企业的股权换成本公司的股权,目标企业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换股并购对于目标企业股东而言,可以推迟收益的计税时点,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同时也可分享收购方价值增值的好处。对收购方而言,不会挤占其日常营运资金,比现金支付成本要小许多。但换股并购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如稀释了原有股东的权益,每股收益可能发生不利变化,改变了公司的资本结构,稀释了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等。

    三、混合并购支付

    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除现金、股权外,还可能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承担的债务、划转的资产,或者表现为多种方式的组合。并购实务中,常见的支付对价组合包括:现金与股权的组合、现金和承担的债务的组合、现金与认股权证的组合、现金与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组合等。将多种支付工具组合在一起,如搭配得当,选择好各种融资工具的种类结构、期限结构以及价格结构,可以避免上述两种方式的缺点,既可使收购方避免支出更多现金,造成企业财务结构恶化,也可以防止收购方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或发生控制权转移。

  • 100人看过2024-01-1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法律不予限制。(2)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出资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程序应包括: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中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股东应视为同意转让。

    (2)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应表明是否行驶优先购买权。

    (3)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的,手续比较简单,无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可直接根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