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追偿股东责任,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法人撤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投资收益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
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人有限公司不需要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个股东能做出股东会决定,只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会议,按时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而且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表决的情况,一个股东就能做出股东会决定。
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1、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的个人债务执行中,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
2、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解散公司诉讼提起人资格
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呢?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此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体现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