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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未生效合同与报批义务

    报批行为作为促成合同生效的一项重要义务,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间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其具有私法上的意义。在合同明确约定了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此类约定是否有效?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是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于此之外,还有两类合同条款,这两类条款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款。在合同的生效以某一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时,此种前提性的条款将独立于合同条款而事先生效。否则,就会陷入悖论,最终既无助于缔约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二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法律规定了后者,并未对前者作出规定。事实上,二者一个针对合同的“生前”,一个针对合同的“死后”;一个促成合同有效,一个解决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所生的争议,均具有手段性特点,不同于当事人意欲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其他合同条款,当然具有独立性。因此,合同未生效当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故在当事人就报批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为此种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受未生效合同的影响。此时,报批义务为合同的约定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1、公司性质及发展阶段

    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定价方式则完全不同,主要是因为不同阶段的公司经营风险强弱的问题。

    对于初创期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给到员工的价格通常按照注册资本或初始投入进行定价,主要是因为未来公司的不确定性较大。而对于成长期的公司,公司已经有稳定的发展,这是实施股权激励定价通常按照净资产进行确定;如公司已经引入外部投资人,其授予员工股权的价格还需要考虑外部投资人的意见。

    2、考虑员工收入水平,即出资能力

    员工的出资能力是员工参与的先决条件,但并不是最关键因素。

    如果现状是员工整体出资能力较低,那我们定价是不是也要放到低呢?其实也不是,如果单纯是员工的出资能力问题,可以从员工的出资方式进行设计,如股东提供借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往往在实践过程中,员工的资金问题是很小的一方面(当年不是胡乱定价),员工对于企业发展的信心才是是否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根本。

    3、员工入股后投资收益

    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最直接影响员工参与意愿的是其收益。对于员工而言,收益太低,影响员工的参与意愿;对于公司而言,员工给到员工收益太高,则会有过度激励的问题。

    4、如果公司处于拟上市阶段,需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

    股权定价、股份支付、公司上市这三者有何关系呢?如果授予员工股份的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就需要做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但会影响当年公司的净利润,如果公司股份支付在报告期最后一年,会直接影响当年公司报表利润,进而对公司上市或上市后市值有一定影响。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律未就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和处理,当事人违反公司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的范围很广,但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不能造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禁止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它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自由,应认定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达成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有无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的,则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首先表现在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即公司所募集的股份总额。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公司能够得以自下而上发展的源泉,更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总担保。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时依法缴纳章程规定的股款。股东的出资方式也仅局限于现金、文物及其他财产权利,禁止股东以信用和劳务出资。由此可见,与无限公司重视股东的身份和地位相比,资本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还表现在公司股份可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了可以在一般交易场所转让交易外,还可以通过申请成为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持牌交易: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的一大特征。在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中,股东转让其出资均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无法自由转让,因而公司股东通常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股东之间的人身依赖性和信任性较强。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鼓励股份的自由转让,而非股东个人的因素,通过股份的自由转让达到股票证券化、证券大众化的目的,以方便投资者投资。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可以来取募集设立方式。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广泛集资。正因为此,各国公司法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作出了最低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此外,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和广泛性,还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以使广大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相等的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每个股东所持的股份数可以是不同的,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只存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才便于股票的发行和资本的筹集,才便于股东权的计算、行使或转让,也才能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充分发挥资合公司的优势利特点。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所认购的每份出资额并不相等,所以,在出资转让及股东权益计算方面则较为繁琐和复杂。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直接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不能向股东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股份有限公司胶东责任的有限性.对于鼓励投资、促进交易的发展和经济繁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5、充分的法人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法人企业。由于股东的广泛性使公司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表现得最为充分;公司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这一切充分体现了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法人制度的完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密不可分,因此,人们时常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否应具有法人资格争论不休,所有与控制高度结合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因人格混同而被否定其法人人格,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却很少存有争议和被否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5、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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