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持股锁定期
约定持股锁定期,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的短期行为,维护创业团队的稳定性,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约定股东退出机制,包含退出的情形、方式、价格
股东之间最尴尬的场景是有进无出,没有退出机制。股份本就是公司的稀缺资源,每一股都应该发挥它存在的价值,但是现实中不免会有企业家一言不合就给股,最终请神容易送神难。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强制退出或者主动退出的一些情形。
三、新股东或投资人进入怎么给股份?
想引入新合伙人,但是股份已经用完了,怎么办?给予新合伙人股份,一般有以下三种来源。
(一)同比例稀释
(二)从大股东处转让
(三)预留股权池
四、股权激励的股份从何而来
股权激励作为新兴的员工激励机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这一工具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凝聚人才,但是启动这一计划,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股份从哪里来。
五、自然人股东离婚、死亡,股东资格问题
自然人股东离婚或发生死亡继承相应股份时,配偶或继承人也可能取得股东资格,若无特别约定,可能会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
六、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增强创始股东控制权
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就特定事项承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是公司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
七、可以设计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
持股比例、分红权、表决权属自益权,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不相等,进行意思自治,灵活约定。
1、股权转让协议要交印花税,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2、印花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的内容
(一)设立股份公司:设立公司和发行股票;
(二)股权发生变动:
(1)配股:配股,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2)转让或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不是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转让、划转;
(3)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变现筹资、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
(4)国有股担保: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划分
(一)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
1、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H股)、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由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1、地方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2、地方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
3、地方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4、地方股东持有上市公司不是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三)股权管理事项涉及地方和中央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股权管理报批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2、属省财政厅权限的由省财政厅审批,属财政部权限的由省财政厅初审后转报;
3、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先由同级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依照省政府批文报请财政部审批。
四、国有股权管理报批所需材料
(一)设立公司
1、各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同意组建股份公司的有效批准文件;
3、设立公司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属资产重组的要有资产重组协议和重组方案;
5、经其上一级单位同意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6、各国有股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证;
7、各国有股发起人营业执照;
8、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9、发起人协议;
10、资产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核批文;
11、关于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12、公司章程。
(二)配股
1、各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配股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国有股东提供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
(三)股权转让或划转
1、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有效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4、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5、转让方和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page]
6、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7、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
8、公司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9、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10、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11、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说明和资料;
12、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3、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国有股回购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回购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回购问题的协议草案和方案;
3、上市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5、上市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6、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或协议草案;
4、股权登记机关出具的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报或中报);
6、贷款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依法转让给第三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企业股东变更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不会影响股东变更。提供经过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必须的程序。
可以。股份质押,对于质押权人来说享有的是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通过起诉,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拍卖后的款项。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双方也可以协商,对质押股权作价抵债,最好先评估股权的价值。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相关债权人可能会提出异议。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能约定股权自由转让。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分两种情况:
一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是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并不影响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变化,即不会损害公司人合性的特征,所以本条没有对此加以限制;
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由于新股东的加入会影响到原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所以公司法给予一定的限制。具体涉及如下方面: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在表决中回避;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股东人数多数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三款,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3、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方式,正如前面所讲,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
4、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72条就是一个重要体现。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关切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1、明晰股权结构
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股权转让后要求分红可以。
但是股份转让前的红利进行分配取决于公司在股东转让股份前是否通过了相关分配方案的表决。如果通过但是还没有支付红利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红利,如果没有通过有关决议则无法要求分配红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五种情形下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由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决定,其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就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而不受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有关股权转让损失结转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