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持股锁定期
约定持股锁定期,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的短期行为,维护创业团队的稳定性,促进公司的发展。
二、约定股东退出机制,包含退出的情形、方式、价格
股东之间最尴尬的场景是有进无出,没有退出机制。股份本就是公司的稀缺资源,每一股都应该发挥它存在的价值,但是现实中不免会有企业家一言不合就给股,最终请神容易送神难。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强制退出或者主动退出的一些情形。
三、新股东或投资人进入怎么给股份?
想引入新合伙人,但是股份已经用完了,怎么办?给予新合伙人股份,一般有以下三种来源。
(一)同比例稀释
(二)从大股东处转让
(三)预留股权池
四、股权激励的股份从何而来
股权激励作为新兴的员工激励机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这一工具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凝聚人才,但是启动这一计划,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股份从哪里来。
五、自然人股东离婚、死亡,股东资格问题
自然人股东离婚或发生死亡继承相应股份时,配偶或继承人也可能取得股东资格,若无特别约定,可能会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
六、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增强创始股东控制权
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就特定事项承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是公司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
七、可以设计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
持股比例、分红权、表决权属自益权,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不相等,进行意思自治,灵活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