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公司的股东借款,与向私人借款的处理办法一样。账务处理如下:
1、借款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等)
2、根据借款协议上的利息计算入账
(1)提取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或预提费用)
(2)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或预提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注解:新准则下用库存现金和应付利息,而用旧制度的企业依然可以用预提费用和现金这个科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工资不一定需要发放,按照《公司法》,公司应该给自己的雇员发工资。股东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但不应发工资,而且不能发工资。
2、若股东在单位就职,则可以获得工资,单位此时需要按照以下的规定下发工资: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2)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带本人的身份证,股东帐户,交易卡到所进得股票交易的营业部直接办理就可以。
确认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1)发行人
股本认股权证的发行人为标的上市公司,而衍生认股权证的发行人为标的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为大股东或券商。
(2)看涨和看跌权证
当权证持有人拥有从发行人处购买标的证券的权利时,该权证为看涨权证。反之,当权证持有人拥有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权利时,该权证为看跌权证。认股权证一般指看涨权证。
(3)到期日
到期日是权证持有人可行使认购(或出售)权利的最后日期。该期限过后,权证持有人便不能行使相关权利,权证的价值也变为零。
投资单位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分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
2、确认投资收益
3、调整净利润
4、调整净利润具体处理
一、重点审查主体资格,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公司资料,双方的协议,隐名股东的出资资料,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并告知当事人如隐瞒会导致主体违法,进而导致持股协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在公证询问笔录中询问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是否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告知当事人如有上述行为会导致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承担。同时应审查隐名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如果要参与,建议直接写入协议,如果不参与,应在协议中明确将股东表决权委托给显明股东行使,同时显明股东负有及时将公司重大事项通知隐名股东的义务。
三、为避免损失实际出资人及第三方利益,协议中应约定名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包括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股权,处分前应征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如书面同意),未经许可擅自处分,应由名义股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实际出资人享受利益分配或增资配股及其他资产收益的权利,即实际出资人怎样享有分红等权利,是通过公司直接发放,还是通过名义股东代领。同时,明确实际出资人应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责任。一是公司其他股东出让股权时,隐名股东在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是否有权参与有限购买。二是实际出资人不得利用其隐名的性质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三是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