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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判断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公司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走《公司法》程序过半数同意,如果是第三方个人,还要确认他是否有自己的公司,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进行书面签字。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

    2、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转让股权中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东权益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要转让的股权,不然就视为同意,所以直接过户就可以。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如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支持债权人起诉或申请执行股东。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7

    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私下签订,即协议有效,否则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起诉要件的条件下,受让人是可以起诉的。因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1、受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受让人确实取得了债权请求权。因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受让人想要起诉拿回欠款的,应当确认债务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有明确的被告。即受让人明确知道债务人是谁;

    3、受让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2)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2、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3、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且股东对犯罪行为作出了决策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公司股东也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等犯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00人看过2024-01-17

      连带责任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

      身份号码:522121************,联系电话:135********,13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XX县人,XX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XX市人,XX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24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四、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XX年XX月X日,被告黄XX在XX市XXX区XXX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XX年X月X日,被告黄××在XX市XX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4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24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

      2024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

      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民法典》第xx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xx条、第xx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省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___年___月___日

  • 100人看过2024-01-17

    第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

    第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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