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股权变更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公司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但股权受让方已经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且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他们的上述行为予以配合、认同,是否导致股权实际转让,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身份
二、我们认为,股权的实际交付,受让人可以具备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履行,并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受让人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承担了股东义务,和其他股东没有区别,法律应尊重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秩序,只需公司变更并补办登记即可。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股权登记而否认股东的资格,否认已经完成的股权变动,是对股权交易双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真实意思否定,是对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
三、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内,对外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在对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该标准明确股东身份,但这并不排斥隐名投资人在不存在争议时行使公司股权,在出现争议时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从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股权变更需要以下手续:
1、内部变更,订立书面协议、更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2、外部变更,订立书面协议、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更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但股权转让并不能导致责任必然免除。原股东已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转让股权后,原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必要。可以规避很多风险。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1.在股份的转让过程当中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并且这个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是非常高的,因为投资成本和转让费用都非常高,而且在股份的转让过程当中,通常交易额度会比较大,所以要缴税的话,是要按照20%的比例进行上缴的。
2.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股份转让都必须要交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通知当中就规定了,如果有以下这种情况的话,就是不需要缴税的,就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取得收益的话,就不需要交付个人所得税。
3.总体上来讲,不管是股东之间还是股东,对于其他人的股份转让都是一种商业上的行为,那么对于商业上的行为就一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只要盈利就相当于个人有合法所得,在这种情况之下,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是非常合理的,这和普通的买卖或者是工资性的收入没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通过公司账户
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