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晰股权结构,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2、资产评估,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6、确定转让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一)妥善把握商法规则和民法规则的衔接适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特别法的适用应当优于一般法。因此,凡涉及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首先考虑适用商法规则,如果商法未作规定,则依照民法规则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规定。比如,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专章规定,但公司法对商事合同的订立及效力未作明确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考虑适用《民法典》上的相关规则。因此,要正确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就必须做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衔接适用工作,避免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法存在高度关联,而盲目排斥《民法典》相关规则的适用。
(二)辩证运用商法思维和民法思维
商法是由民法衍生而来,两者具有关联性,但商法思维和民法思维又各有侧重。商法思维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商事交易的效益,即应当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等价值;而民法思维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恰恰相反,即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益等价值。因此,商事法官要注意避免将商事纠纷简单等同于民事纠纷处理,而应遵循商法思维和商事审判理念,适度侧重从保护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着眼,尊重商事主体订立商事合同的自由,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如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其影响将波及多处,故应慎重把握。同时,商事法官又应将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辩证地统一起来,不能忽视商事审判还始终承担着维护交易公平的使命。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范本
关于同意×××、×××转让其股份的决议
时间:××
地点:××
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股东××、××先生提出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书面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于××年××月××日召开会议。会议中全体股东认真听取了原股东××、××先生转让股份的说明,公司股东会就此问题及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并作如下决议:
1、同意××先生将所持公司××%的股份,以××万元转让给××先生,批准了××与××先生关于股份转让事宜签订的协议。
2、同意××先生将所持公司××%的股份,以××万元转让给××、××、××、××先生。其中,××出资××万元购买××%的股份;××出资××万元购买××%的股份;××出资××万元购买××%的股份;××出资××万元购买××%的股份。
3、鉴于股东的变化,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股东××、××公司新董事,同时免去××(转让股份的原股东)董事、××(转让股份的原股东)监事的职务。
4、会议决定根据本次会议精神及《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第次修改)。
5、会议决定委托公司职员××负责拟定相关文件、材料,向省工商局申办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新设企业的开业登记手续。
股东签名:
原股东:××新增股东:××、××、××
××年××月××日
原来是股东,现在不是就不能调了。只有股东才能查阅公司资料。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部份股东隐瞒并冒充其他股东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让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受让方不履行给付股权转让款项。
三、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隐名股东替代挂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占股权指股权占比,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二、持股权代表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转让方存在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受让人要承担责任。但是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
但是,如果双方在转让股权时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到期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则受让方无追偿权。
内部转让不需要,外部转让需要。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