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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又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的。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与股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行为,股权转让与出资是否到位没有关系,出资不到位由公司设立时的原出资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和撤销。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份制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股份制公司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如果是电子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3、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含义

      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转让股份后发现股东虚假出资的,受让人对此知情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的责任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17

    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转让方存在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受让人要承担责任。但是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

    但是,如果双方在转让股权时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到期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则受让方无追偿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需要,内部可以自由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不出资占有公司股权的,其他的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否则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只要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可。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只要原股东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就没关系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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