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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如果投资者为外国个人,而中方这边也是个人的话,那么只能以中外合作的形式,可以注册为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外资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外资独资)

    1、需要确认你们公司的股东数量,分别都是什么性质的股东(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

    2、其次中方自然人不可以和外籍自然人成立公司。

    3、外资股东成立的条件,独资外籍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中方企业和外籍自然人,或者企业,不可以都是自然人。

    4、成立的流程和内资流程基本一致,就是多了一个商委的一个外资批复证明,其次注册资金多元化。

    5、外籍人需要提供在中方的实际居住地址,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其他股东可以合法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 100人看过2024-01-17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 100人看过2024-01-17

    没有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变更后的法人因为已经于曾担任的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不再享有作为该公司法人所用的权利。

  • 12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协商拆伙并进行清算。

    当事人诉请解除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盈余的,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通过司法审计等方法仍然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应当提交清算资料而拒绝提交,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拒绝提交清算资料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其负有申请的义务。经释明原告仍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股东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肯定说认为,应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两种观点虽都不无道理,但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保护对象不同,故股东的确定及相关权益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依据民法典,没有合同的依据侵权法或不当得利加以处理;对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则应根据双方之间有无协议及其具体内容、隐名股东有否直接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行使权利而定。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稿的第四百七十六条也作了相关规定,此处不作具体探讨。

  • 100人看过2024-01-17

      合伙协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的方法解决。仲裁的具体方式又包括社会团体仲裁。社会团体仲裁指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对于现在或者是将来会发生的一定的合同纠纷,由社会团体以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该种仲裁的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广义上的民间仲裁,也是包含该种仲裁在内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之后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属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可以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手续。如果审批机关予以批准,则该协议有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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