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之后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属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可以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手续。如果审批机关予以批准,则该协议有效;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