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4年6月修订)问题36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要依据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如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应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要求进行判断和处理。
2、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①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②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③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1、通过企业经营可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
投资人买卖股票,是买卖已经经营IPO了的公司股票,股票市场叫做二级市场,任何的普通投资人都能买。股权投资叫做一级市场,即在公司还未经营前投资其股份,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自由流通,普通投资人一般没有渠道购买。且这时公司股票价格低,投资成本少,投资该公司等到其经营后能赚取更多的钱。
2、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现金分红。
很多人担心投资原始股是否一定经营才能赚钱获利,其实经营只是公司资本证券化,原始股的变性的方法,基本上只要公司体制好,年年获利,就算不经营,投资者仍然享有每年的高额分红获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其并购意图上有所区别。股权并购主要体现在股权层面的控制;而资产并购则是对并购企业的实际运营中进行控制;
二、其并购标的上有所不同。股权并购的标的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主要体现在目标企业股东层面上的变动,这个过程并不影响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运营;而资产并购的标的则是目标企业的实际资产或专利以及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这个过程不会影响到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
三、其交易主体有所不同。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其并购产生的权利以及义务只存在于并购方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则是并购方和被收购公司,其并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四、其交易性质有所不同。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从本质上看,属于股权转让或企业增资扩股,并购方通过收购其目标企业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并因此获得了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和分红权以及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但是资产并购的性质则是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这会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所需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