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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9人看过2024-01-18

    1、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2、《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31人看过2024-01-18
    1、正常情况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理论原则的,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2、特殊情况下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 135人看过2024-01-18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公司破产的以公司破产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不需要还债。
  • 134人看过2024-01-18

    需要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244人看过2024-01-18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
  • 159人看过2024-01-18

    一、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30人看过2024-01-18

    股票可以用作债权担保

    对用于债权担报的要求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据此规定,用股票作债权担保,这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其中,提供股票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由于股票的价格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接受股票质押是有一定风险的。

  • 126人看过2024-01-18

    公司可以主张赔偿

    瑕疵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

    可分为瑕疵补正责任及赔偿责任两类,其中瑕疵补正责任又可细分为补足出资责任、归还出资本息责任。赔偿责任亦可分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债权人等三类主体的责任。

    1、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作为权利人向瑕疵股东提起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义务在于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承担本金责任即可。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返还所抽逃的出资本金及利息。

    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可作为诉讼主体,向其主张权利。

    2、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不仅限于瑕疵出资本金,还包括利息,但其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公司本身不能清偿的部分才承担责任,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一般应以对公司采取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为准。而且,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只在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利是在履行出资责任的基础是建立的,所以股东如果出资存在瑕疵的,对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会有影响,并且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 126人看过2024-01-18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民事诉讼法上诉讼主体的地位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完全适合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他须与原告或者被告利益一致,参加进诉讼中表达其诉讼主张,这符合派生诉讼的制度环境。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恢复公司的利益,公司是与原告利益一致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针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公司成为其他诉讼地位不应成立:

    其一,在派生诉讼中,虽然提起诉讼为原告股东,但最终的权益受益者是公司,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只是在侵害人控制下暂时丧失法人意志而已。将公司列为名义的被告,与公司最终要受领原告诉讼的结果之间相互矛盾,因此,不宜将公司列为被告。

    其二,公司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志代替了公司的意志,公司已经丧失了在派生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意思表达能力,此时,公司外在表现的意志与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对立的,公司的意志不可能和原告的意志统一,其不能成为原告。

    其三,我国民事诉讼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其提出的是独立的诉讼主张。而在派生诉讼中,公司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是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权利的实质意义的享有人,因此,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34人看过2024-01-18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另外,股东抽逃出资会使公司资本补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补足出资的责任可以突破诉讼时效的限制。再者,为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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