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公司法》第一百条)。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种是定期召开,另一种则是临时召开,定期召开具有时间限制,总结上半年的发展经营状况,对下半年的发展做好规划,临时性股东大会没有时间限制,只要遇到紧急状况,都可以召开会议。
公司的债权转让需要股东大会同意,需要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并不必须投票
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件的时候股东额可以投票也可以不投票,这是股东自己的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1、挂名股东是否会坐牢,要看情况。如果挂名股东未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不会坐牢。但如果挂名股东是公司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则可能要坐牢。
2、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需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的权利。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
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
可以
1.只要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当然是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去参加股东大会。
2.公司在开会之前都会发布通告。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如果是法人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2)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持有股份的人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伴随着股份天生就拥有的任何人都没有办法进行剥夺,理论上来说,即使只是持有一股股票,也是可以参加股东大会的。
不一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公司增资,新增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由新股东予以认缴;二是原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一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决议的特别事项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种,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无需股东大会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东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定向增资、发行新股、股份转让。
其中,定向增资、发行新股均属于股东会决议的特别事项,须需经股东大会同意,且同样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自然也无需经股东大会同意。
总而言之,如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增加新股东,均无需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增资、发行新股的方式增加股东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