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并且没有盈利
这种情况比较难做股权激励。
2、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但盈利较好
这种幸运的企业是真实存在的,但是数量少的可怜。这类公司因为老板和员工了解的还不太深,双方之间的信任度还不太高,即使员工入股,也建议采取期权的入股方式,同时对员工附加一定的考核条件。
3、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但还没有盈利
这类公司,想让员工入股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员工在入股时会进行权衡,如果入股之后没有收益,员工会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入股的成效会不太显著。
还有一种个例,就是企业尽管前期没有盈利,但企业在为发展打基础,未来企业爆发的可能性非常大。
4、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团队也很稳定,盈利也比较好
这种企业做股权激励的时机已经成熟,员工入股的积极性会相对较高,最理想的做法,是让员工一次性掏钱入股,因为员工掏钱入股,说明员工对企业的信心比较足,如果员工手中资金不足,可以采取让员工用其它方式入股。
对于以盈利或者为盈利但能让员工看到未来的公司,是可以做股权激励的;对于长时间不能够赢利和现阶段无未来可言的公司,那么现阶段就不要做股权激励,等到公司可以盈利的时候再做也可以。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冻结额情况:
1、用股权做抵押的;
2、企业申请破产的;
3、股权有争议的;
4、债务官司中,其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2、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信息备案登记;
2、记载在股东名册中;
3、具有出资证明书。
(一)转让方
1、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自然人转让股权,按照产权转移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印花税
自然人受让股权,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的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