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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人看过2024-01-18

    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诉讼,即当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损害但未能提起诉讼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诉权。若股东主张其个人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则应当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受损利益是公司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三、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 121人看过2024-01-18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 133人看过2024-01-18

    不设股东大会。

  • 141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大会的类型有:

    1、法定大会,所有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

    2、年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3、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紧迫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4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64人看过2024-01-18
    原则上来讲,公司收购案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
  • 125人看过2024-01-18
    不是。
    一、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主要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有的是股东受到了损害,这个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
  • 251人看过2024-01-18

    一般不用承担。

    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

    二、代持股东原则上不用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因为公司具有法人的资格。名义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
  • 136人看过2024-01-18
    一、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有: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 132人看过2024-01-18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依法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对公司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滥用股东的职权;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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