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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18
    公司债务股东不用承担。因为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代表公司的意志。
  • 144人看过2024-01-18

    1、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民事诉讼法上诉讼主体的地位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完全适合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他须与原告或者被告利益一致,参加进诉讼中表达其诉讼主张,这符合派生诉讼的制度环境。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恢复公司的利益,公司是与原告利益一致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针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公司成为其他诉讼地位不应成立:

    一,在派生诉讼中,虽然提起诉讼为原告股东,但最终的权益受益者是公司,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只是在侵害人控制下暂时丧失法人意志而已。将公司列为名义的被告,与公司最终要受领原告诉讼的结果之间相互矛盾,因此,不宜将公司列为被告。

    二,公司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志代替了公司的意志,公司已经丧失了在派生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意思表达能力,此时,公司外在表现的意志与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对立的,公司的意志不可能和原告的意志统一,其不能成为原告。

    三,我国民事诉讼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其提出的是独立的诉讼主张。而在派生诉讼中,公司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是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权利的实质意义的享有人,因此,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32人看过2024-01-18

    针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公司成为其他诉讼地位不应成立:

    其一,在派生诉讼中,虽然提起诉讼为原告股东,但最终的权益受益者是公司,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只是在侵害人控制下暂时丧失法人意志而已。将公司列为名义的被告,与公司最终要受领原告诉讼的结果之间相互矛盾,因此,不宜将公司列为被告。

    其二,公司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志代替了公司的意志,公司已经丧失了在派生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意思表达能力,此时,公司外在表现的意志与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对立的,公司的意志不可能和原告的意志统一,其不能成为原告。

    其三,我国民事诉讼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其提出的是独立的诉讼主张。而在派生诉讼中,公司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是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权利的实质意义的享有人,因此,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28人看过2024-01-18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 149人看过2024-01-18

    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在现实中较为复杂,事实上,认定股东资格要依托多种方式来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记载都可以成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理想状态下,这些证明股东资格的文件是应当齐备而统一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如下特征:

    (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向公司投入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三)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四)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五)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 176人看过2024-01-18

    1、作为出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赠与标的股权,则应当明确处分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股权处分的价格明确为“无偿”,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赠与/受赠”,则赠与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可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赠与人还应与受赠人明确约定股权实际发生转移的条件,否则一旦股权发生实际转移,则撤销权消灭,若此时仍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赠人有权随时主张该权利。

    2、作为受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让标的股权的,则应当明确受让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的价格最好不要表现为“零元”,双方可以约定为以较低的价格,例如“一元”,如果还存在其他股权受让对价的,应当在协议中列示;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有价转让/受让“。

  • 165人看过2024-01-18

    认股权证的认购期限一般为3年到10年。公司认股权证,是由权证标的资产的发行人(一般为上市公司)自行发行,通常伴随企业股票或公司债发行,藉以增加相关资产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认股权证的履约期限通常较长,如3年、5年甚至10年。备兑权证,则是由权证标的资产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银行或券商等资信良好的专业投资机构)发行,非以该第三人自身的资产为标的的认股证。备兑权证的权利期间多在1年以下。二者最大差别在于,股本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发行,而备兑权证是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认购其股票的一种买入期权。它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发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对于筹资公司而言,发行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手段。认股权证本身含有期权条款,其持有者在认购股份之前,对发行公司既不拥有债权也不拥有股权,而只是拥有股票认购权。尽管如此,发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认股权证筹得现金,还可用于公司成立时对承销商的一种补偿。

  • 754人看过2024-01-18
    股票保证金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实际上指的是股民用来买股票的钱,即开户后存在账户里用来买股票的钱。期货交易有杠杆放大效应,持仓后保证金余额在变化之中,当保证金不足的时候,会被要求补仓。但是在目前的股票交易制度下,不会发生这事情,不买股票时账户里是不需要保证金。因此,股票保证金=股票申购数量×每股定价金额。
  • 150人看过2024-01-1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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