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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大会的类型有:

    1、法定大会,所有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

    2、年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3、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紧迫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4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64人看过2024-01-18
    原则上来讲,公司收购案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
  • 125人看过2024-01-18
    不是。
    一、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主要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有的是股东受到了损害,这个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
  • 251人看过2024-01-18

    一般不用承担。

    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

    二、代持股东原则上不用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因为公司具有法人的资格。名义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
  • 136人看过2024-01-18
    一、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有: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 132人看过2024-01-18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依法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对公司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但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滥用股东的职权;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93人看过2024-01-18
    一般情况下不承担。
    一、实缴出资的期限未届满,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资期限应当由股东进行约定,若是到期后,仍然没有实缴的,其余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
    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
  • 130人看过2024-01-18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的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 303人看过2024-01-18
    一般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起诉股东的,因为股东只要完成了出资义务,通常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并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恶意转移资产,或者在清算的时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等情况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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