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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人看过2024-01-19
    1、股权转让;
    2、公司减资;
    3、要求公司回购;
    4、解散公司;
    5、破产清算退出。
    (1)回购退出对于业绩蒸蒸日上的盈利型企业来说是最为理想的方式。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公司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一方面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企业家重获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另一方面交易的复杂性和成本都比较容易控制。但诟病在于回购退出的收益率远低于IPO的方式,同时要求管理层找到优质的融资方,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
    (3)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4)并购退出的优点是不受IPO各项条件限制,并购方式灵活、花费时间也较少。同时还能够共享企业资源,达到效率优化的目的。但是,并购退出的缺点是收益率远低于IPO,退出成本也较高,对公司的合理估值也存在一定挑战。因此,很多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机构不考虑选择并购退出的方式。
  • 149人看过2024-01-19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4、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 134人看过2024-01-19
    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的内容,一般来说是属于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这样才能够证明股东是有明确的出资,并且是在法律承认的情况之下进行出资的。
  • 133人看过2024-01-19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 269人看过2024-01-19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125人看过2024-01-19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 152人看过2024-01-19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12人看过2024-01-19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给予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权利证书,注明其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该数量系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股份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权利证书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 140人看过2024-01-19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股东会在该股东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的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使公司存续。
    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合理利益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救济手段的可操作性,股东要求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为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如果双方在该期限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 8362人看过2024-01-19
    1、从统计学的经济成分而言,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绝对控股指占有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股份就是绝对控股。
    3、相对控股就是占有公司大部份的股份,虽不超过50%,但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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