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诉讼,即当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监高等主体损害但未能提起诉讼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诉权。若股东主张其个人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则应当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受损利益是公司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
二、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三、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