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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人看过2024-01-21

    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具体化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源于股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对股东此项权利的保护。优先认股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优惠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拥有优先认股权的老股东可以按低于股票市价的特定价格购买公司新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证书,写明他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数量多少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规定比例求得。一般来说,新股票的定价低于股票市价,从而使优先认股权具有价值。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他人。

    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130人看过2024-01-21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 118人看过2024-01-21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受我国法律约束的。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人,并不是说非需要有公司的相关人员来进行承担。公司法人是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愿意担任公司法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并不是说股东才可以。

    2、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116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法律基础,同时,公司法还专门规定了股东的参加公司会议、会议表决权等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也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账簿和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的查阅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可见,股东只要被公司、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承认其股东身份,就可以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但是没有出资,该股东将承担《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出资责任。

  • 126人看过2024-01-21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实体要件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的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对于后者,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该项具体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地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 117人看过2024-01-21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 109人看过2024-01-21

    根据公司法规定独资不设立股东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其职权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行使。

    (1)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做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 142人看过2024-01-21
    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
  • 122人看过2024-01-21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 126人看过2024-01-21
    企业所有者是指企业所有权(财产控制权)的拥有者。由于企业的所有权(财产控制权)是属于经营者的,因此,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经营者,而不是股东。股东固然可以亲自经营企业,但在现代股份公司中,“退出”似乎是必然的。所以个人认为企业所有者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职业经理人、法人代表等等执行企业管理职能的人。

    1、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有所有权,而债权人没有。

    2、企业所有人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股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企业所有人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_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

    3、所有者的投入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而负债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负担。

    4、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亏损负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

    5、企业所有者的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而债权人的权益计量是通过经济交易或者往来据实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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