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9人看过2024-01-21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态。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无论是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还是通过认购公司发行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都无权剥夺其股东资格,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股份回购权。

  • 128人看过2024-01-21

    不适用。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2、停牌又称“停止证券上市”,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或复核,如发现某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时,交易所可开具“停止证券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的规定。

    3、因此,股权质押与有价证券的性质完全不同,股权质押不适用停牌。

  • 110人看过2024-01-21
    不可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不能“开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一些不负责人的股东进行一些约束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签署的,如果之前没有对此做出约定,日后可以通过修改来增加。如果像您所说的那样,其他股东都想让他退出的话,办法很多。但股东会不能通过决议来开除一个股东。
  • 139人看过2024-01-21
    有开除法人的法律规定,但有变更法人的法律规定。法人不能履行法人职责或不称职,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罢免其法人资格,选举产生新的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工法人变更手续。
  • 114人看过2024-01-2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109人看过2024-01-21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

    二、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

    三、显示股东身份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

    六、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

    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

    七、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

  • 128人看过2024-01-21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

    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时,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得超预期的收益。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 113人看过2024-01-2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106人看过2024-01-21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153人看过2024-01-21

    1、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需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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