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可以通过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还有如果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由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是。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引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归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归股东,而是归公司所有。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法院不能判归原告股东个人所有,但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直接获得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并不以损害公司法人的利益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的条件是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可以通过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还有如果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由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公司。因为原告就是公司。被告是董事、监事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可以通过定了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还有如果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由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