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情况下股东能够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况:
1、法定解散,指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导致公司解散;
2、强制解散,指公司运营出现问题,相关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其解散的情形;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股东达到法定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1、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法人,若是已经通过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作出了决议,则是合法的。办理登记需要携带申请书、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名称在公司注册一年后才能够变更。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规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法人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但我国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动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且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始股是可以转让的,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原始股没有公开交易的市场,只能私下交易。要买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那转让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需要公司开一个股东会,在公司章程里把你的名字改成对方;股份有限公司,那不需要他人同意。
原始股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与自然人股。
(1)国有股是国家持有股份,目前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允许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经过转让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的;
(3)自然人股是一般个人所持有的股票,一旦该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可以发行优先股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是能发行优先股。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向部分股东优先分配利润。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
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转让方需据实向受让方告知公司的现有资产及负债情况。如果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则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因此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保证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转让合同是否约定都是存在的,属法定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是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通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以及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权等。公司的其余股东此时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