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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2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公司作为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一方,是否需要贴花,应视取得长期股权的方式而定。如果是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手上取得,则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取得,因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合同,则不需要计贴印花税。

  • 164人看过2024-01-22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03人看过2024-01-22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起诉股东的。

      哪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 107人看过2024-01-22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如果是关于股东资格方面的决议,进而可以恢复股东资格。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

    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06人看过2024-01-22

      公司股权赠的注意事项

      1、接受一有限公司的股权赠与,能否当然取得股东地位,如果不能应该怎样进行操作?

      接受一人公司的股权赠与不论是完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都是改变了股东情况,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一点如果是想亲自办理可以直接致电工商局,他们会告诉你详细的步骤。

      如果是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赠与,一些法律风险还是要规避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也就失去了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意义。

      以上风险请加以防范。

      2、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

      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 105人看过2024-01-22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判断谁能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原告时,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是必须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意味着起诉决议无效并无诉讼时效限制。

  • 107人看过2024-01-22

      不能强制退出企业股东。如果公司需要退出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解散公司的方式来退出。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达到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 105人看过2024-01-22

      在作出解散决议之后或者是公司解散的事由发生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未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清算时,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的,要对完成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7人看过2024-01-22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 116人看过2024-01-22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判断谁能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原告时,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是必须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意味着起诉决议无效并无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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