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我国民法典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只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即有效。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订立出质协议,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设立、股权质押有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从融资主体看,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资产管理计划均可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资金来源。
但是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问题,银行对非上市公司开展的股权质押业务成交量少,证券公司亦是如此。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通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质押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多数地方会要求对质押合同进行公证。
实际上现实生活当中因为非上市公司其担保比较少而风险性却较高,所以不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都不大愿意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有效的。
可以个别股东减资。减资是指公司的注册资金减少,形式很多,可以是按股东比例减资,也可以是其中的股东退资。如果其中一人退资,那当前的注册资金应当是剩下两个股东的注资总和。但是要注意,减资时要满足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两个人3万,一个人10万。公司减资的流程是比较麻烦的。如果一个股东想退出。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只需在工商局做备案即可。
实务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是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个别股东减资。减资是指公司的注册资金减少,形式很多,可以是按股东比例减资,也可以是其中的股东退资。如果其中一人退资,那当前的注册资金应当是剩下两个股东的注资总和。但是要注意,减资时要满足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两个人3万,一个人10万。公司减资的流程是比较麻烦的。如果一个股东想退出。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只需在工商局做备案即可。
股权投资应遵循的原则是:
(1)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2)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4)必须进行充分的研宄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5)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6)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
(7)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
(8)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
小公司怎么办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的条件如下:1.质押股权具有财产性。
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质押股权具有可转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