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9人看过2024-01-22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的应当恢复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已经支付价款的应当返还价款,已经变更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的应该修正。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进行赔偿。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126人看过2024-01-22

    1、主体不同。股权众筹的一般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公募主体多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大型企业,私募则是成熟期的民营中小企业;

    2、成本不同。股权众筹直接融资,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股权融资隐性成本非常高;

    3、渠道不同。股权众筹在互联网平台进行,而股权融资线下操作。

  • 106人看过2024-01-22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 104人看过2024-01-22
    股权转让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 105人看过2024-01-22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的发表声明。

  • 106人看过2024-01-22
    可以。此外,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 105人看过2024-01-22

    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不符并不影响两者的效力。若工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有以下几个处理办法:

    (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

    (二)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 111人看过2024-01-22
    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要看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作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还没有兑现,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请求公司分红就是合法的。
  • 108人看过2024-01-22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持股。

    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义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 109人看过2024-01-22
    股东转让股权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低于股权原价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