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是: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
5、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
1、首先确定公司要退出的股东以及新加入的股东信息
2、进入工商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
3、点击主体办事登录系统
4、下面是需要用一证通“数字一证通”或者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才可以
5、登录进去以后点击主体变更
6、最后按照信息填写就好了,注意经办人是需要去工商局教纸质材料的人不可以更换。
1.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通过,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就合资企业而言,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即股权转让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
2.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资企业的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为合资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机关;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认定和原始股东也是不一样的,原始股东作为公司的组建者,需要对公司的章程和其它政策方向进行明确认定,而自然人股东一般则偏重于投资的性质,两者在公司的权重上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因国家政策调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之间的继承或股权转让;
(3)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其他合理情形。
1、主合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质押合同
(二)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
3、未记载合同
(三)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四)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股权转让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并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价款;
3、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载;
5、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