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持股。
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义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